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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

  持奥林匹克专用车证,为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运输行李、器材设备的车辆,执行场馆运行保障的通信、电力、兴奋剂检测、医疗救护、应急抢险车辆以及承担比赛转播任务的卫星转播车等,可以通行奥林匹克专用车道。
  持证的重要国事活动和国际贵宾车队,可以通行奥林匹克专用车道。
  为奥运会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可以通行奥林匹克专用车道。
  持奥林匹克专用车证的外埠号牌车辆,与北京市持证车辆享有同等通行权限。
  三、分阶段削减机动车总量方案
  根据实际情况,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20日期间,采取不同的削减机动车总量措施。具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8年7月1日至7月19日;第二阶段,2008年7月20日至9月20日。
  (一)第一阶段削减方案(2008年7月1日至7月19日)
  1.北京市机动车:全天禁止黄标车上路行驶;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在京中央国家机关、驻京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企事业单位全天停驶机动车30%;倡导其他机动车减少上路行驶。
  2.其他省、区、市机动车:进入北京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汽油车须符合国Ⅱ及其以上排放标准,柴油车须符合国Ⅲ及其以上排放标准,持有车辆所在地环保部门核发的统一绿色环保标志和证明,进入市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还须按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除运送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车辆及持通行证件为北京运送其他生产生活物资车辆外,其他货运机动车绕行112国道等北京周边道路;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和过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进入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为北京市运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经北京市有关部门核准后,办理通行证,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二)第二阶段削减方案(2008年7月20日至9月20日)
  1.北京市机动车:
  (1)全天禁止黄标车上路行驶。
  (2)北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全天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二○○二”式号牌机动车按双号管理。其中,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企事业单位在按单双号行驶的基础上,其停驶的机动车应当达到总量的70%。限行范围为:7月20日至8月27日,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8月28日至9月20日,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及有赛事车辆通行的机场高速公路、八达岭高速公路、京承高速公路等。
  但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特种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车,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持北京奥组委核发的有效奥林匹克运动会专用车辆证件(不含车证底色为黄色的场馆外围和场馆临时车证)的机动车,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认定保障城市正常运转通行证的机动车,车身喷涂有城管、工商、交通执法标识的执法车辆和车身喷涂有环保监察标识的车辆,车身有明显标志、标识执行故障救援任务的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作业车辆(须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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