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开办救〔2008〕1号)
各社会团体:
为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经6月11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监管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办领导批准,现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附件: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规定
国务院扶贫办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为加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扶贫办)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扶贫办归口管理的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和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四个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社团),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所开展的募捐活动。
第三条 各社团的抗震救灾募捐活动要严格按照“自愿捐赠、不得摊派,尊重意愿、专款专用,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要求,依法依规开展。
第四条 扶贫办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监管工作组(以下简称办监管组)要切实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扶贫办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募集款物管理和使用的指示、要求,加强对募集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社团在募集款物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收据。资金要设立专户,物资要设立专账,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切实做到款物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六条 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要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