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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的通知


  (三)追究法律责任

  股东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6条的规定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对于报备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根据《证券法》第222条等的规定追究股东、证券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
  一、《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的报告》的内容要求
  二、《关于入股××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的内容要求
  三、《证券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承诺书》的内容要求
  四、《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要求
  五、无异议函(范本)

  附件一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的报告》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变更股东的基本情况,变更股东的原因,持有股权的数量及比例,转让价格及定价机制等; 2、向现有股东和股权受让方披露信息情况,以及证券公司负责该项工作的责任人;3、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适用证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 4、对于股权受让方存在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抽逃出资等违规行为,或者在承诺的不予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期限内转让所持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证券公司与股权受让方约定的处理措施。
  证券公司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关于处理措施的协议应当作为本报告的附件。

  附件二
股权受让方《关于入股××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的内容要求

  应当至少说明、承诺下列事项,并由股权受让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说明事项] 1、入股证券公司的目的、投资预期;2、出资款来源; 3、入股股东,以及入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其他证券公司(包括直接持有其他证券公司股权,以及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形式间接控制其他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及其目的; 4、入股股东是否存在被境外投资者参股的情形。
[承诺事项]本公司就入股××证券公司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接受相应处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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