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的,证监局应当督促公司按照行政许可程序报我会审批:
(一)变更股东事项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
(二)变更股东事项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三)变更股东事项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
五、上市证券公司因公开市场的证券交易导致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免除向证监局的报备要求和持股期限要求。
六、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者违反承诺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督促证券公司按照约定措施内部处理
督促证券公司落实与股东约定的各项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采取监管措施
对于股东存在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抽逃出资等违规情形,或者股东在承诺不予转让股权的期限内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不良诚信记录,记入股东监管档案和我会诚信系统。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还应当根据《
证券法》第
151条等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在股东完成整改前,限制其股东权利;并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移送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处理。股东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证券公司未真实、准确、完整向股东披露信息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采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将有关情况作为不良诚信记录,记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事项的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监管档案和我会诚信系统;根据《
证券法》第
152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规定,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责令更换相关人员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