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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的通知


  8、符合我会相关政策。股权受让方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

  9、有明确的持股期限。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股权受让方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如果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本次股权受让方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股权受让方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权受让方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持股日是指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对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出具无异议函的日期。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不受所承诺的持股期限的限制。

  (二)关于证券公司的有关工作

  1、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对现有股东和股权受让方,证券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披露信息不得误导、不实或者重大遗漏。

  2、有切实可行的后续处理措施。对于可能出现的股东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抽逃出资等违规行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等情形,证券公司应当和股权受让方事先约定处理措施。例如,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优先受让股权,公司按原价回购股权并注销,限制股东权利,约定转让行为无效等。股东的上述行为侵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应当承诺依法对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公司未真实、准确、完整向股东披露信息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公司应当事先制定处理措施,明确对责任人的内部责任追究,并配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

  三、经审阅未发现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违反上述各项审慎性监管要求的,证监局应当在收到完整报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无异议函(范本见附件五),抄送当地工商部门及我部。证监局对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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