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的通知
(机构部部函[2008]232号)
各证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报备工作,切实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监管,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请各局向辖区证券公司转发本指引,并在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报备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附件: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应当事先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备下列文件:
(一)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的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一)。
(二)股权受让方背景资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证券公司现有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本公司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作为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