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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的通知
(机构部部函[2008]232号)


各证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报备工作,切实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监管,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请各局向辖区证券公司转发本指引,并在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报备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附件: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应当事先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备下列文件:

  (一)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的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一)。

  (二)股权受让方背景资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证券公司现有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本公司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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