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已有的各项制度。继续严格执行案件分析、办案情况通报和案件管理工作情况通报三项制度。完善统计制度,改进考评办法,提高统计填报质量。健全跟踪督办制度,重点规范上级机关要结果案件、领导批办案件、本级机关主办的重要或复杂案件、逾期未结案件和跨年度遗留案件的督办程序。
建立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的工作制度。认真总结案件管理和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将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经验上升为制度。建立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制度,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建立重要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对重要案件线索的处置,须经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建立案件备案制度,违纪线索的初步核实、案件的立案、使用和解除“两规”措施、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要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办案工作安全保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办案组织协调制度,明确组织协调案件的范围、组织协调的方式方法,健全工作机制。
积极探索制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条例。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实践,努力创新,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工作综合性制度,为制定全国案件管理工作条例积累经验。
四、建立健全案件管理组织机构
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置案件管理室,条件暂不具备的,可在有关部门设置案件管理机构。市(地)和县(市)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案件管理负责部门,有条件的可设置案件管理专门机构。市(地)级以上(含市地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案件管理工作。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列席研究案件的有关会议,阅览有关文件。案件管理部门经领导批准,可以向本级机关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了解案件查办情况。案件管理部门应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要建立与中央纪委办公厅案件管理部门直接互通的内网邮件系统,市(地)与县(市)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应创造条件实现网络互通。
五、进一步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案件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案件管理工作与办案工作要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案件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负其责的责任制。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研究分析案件管理工作情况,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加强工作指导。
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案件管理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肃工作纪律特别是保密纪律。加强对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培训,提高案件管理干部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案件管理工作的本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