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纪办发〔200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经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中纪办发〔1994〕2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2005年8月17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促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案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查办案件任务十分繁重。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全民法制意识的增强,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对查办案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案件管理是查办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案件管理工作,对促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十多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中纪办发〔1994〕2号),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案件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与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地区的案件管理工作局限于单纯的数字统计,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全面发挥;有的地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尚未形成有效的机制,对办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有的地区案件管理工作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担负的职责还不相适应。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把案件管理工作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