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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3日)废止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7]87号)


各本币市场交易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27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
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成员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进行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行为,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交易成员开展利率互换交易前,需按照《关于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汇交发[2006]44号)要求将本机构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送交易中心备案。

  交易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合规性检查,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是否成功的回复。备案不成功的,需重新进行备案。

  第三条 备案成功后次1工作日,交易成员即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利率互换交易。

  第四条 利率互换交易单笔名义本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最小交易量为10万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万元。互换利率为年利率,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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