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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监测站的建设及属于固定资产添置的设备购置费用,列入城市排水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日常管理费用由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地方财政拨款的事业费等列支。
  第八条 各级监测站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工作,取得专业监测资格。
  第九条 监测站的主要职能
  (一)制定城市排水监测年度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量和水质进行监测;
  (三)对排水企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监测站应当为被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四)为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和资料;
  (五)为制定、修订城市排水规划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提供资料;
  (六)参与城市排水事故的调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七)执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经营)管理单位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可承担用户委托的排水检测及咨询服务。
  第十条 一级站、二级站除具有第九条所列的职能外,接受主管部门委托,还可具有以下职能:
  (一)负责组织、协调监测技术与信息的交流;
  (二)对下级站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三)接受国家或省市下达的重大监测任务,以及排水监测分析新项目的开发与验证等工作。
  第十一条 监测站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干部担任。业务人员主要由可承担排水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监测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监测站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监测站要建立档案数据库。
  第十四条 监测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执行公务时,应有统一规定的标志。
  第十五条 监测站应具有快速监测的手段,配备必需的取证及通讯等设备,以适应突发性的排水事故调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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