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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12月8日 建设部建城字第886号文发布)


  为落实《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适应城市排水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推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        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适应城市排水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水环境的改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废水和雨水等(以下称排水)的监测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泵站、沟渠,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及相关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排水监测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监测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城市排水监测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授权城市排水(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城市排水监测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水监测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市排水监测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市排水监测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重大的、综合性的城市排水监测调查,技术评价,成果评定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三)组织、监督城市排水(经营)管理单位对城市排水设施及其水量和水质的监测工作;
  (四)组织城市排水监测专业方面的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各地可根据城市排水监测任务设置相应等级城市排水监测站(以下称监测站)。各级监测站的技术人员比例及主要仪器、设备的配制,可参照附表并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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