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进度。各地要抓紧现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在一九九三年内全部编制完成,及时上报。省级和县(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也要抓紧编制,尽早完成上报审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特别是规划已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要抓紧进行风景区内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小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严格风景区内各项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对风景区景观面貌和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旅游接待设施、客运索道缆车等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控制,对规划中已做出安排的,要经过充分论证、审批后方可建设。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风景名胜区实施总体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作出总结,指导下一步工作。要针对风景区规划实施中的问题,制定有关规定,加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在风景区内违反规划、违章建设、破坏资源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
六、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依法行政,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风景名胜区地方性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逐步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使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各地应把风景名胜区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建设资金上给予扶持,并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对风景名胜区实行优惠政策。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浙江省雁荡山、杭州西湖,江苏省太湖、钟山、狼山,辽宁省千山等一些风景名胜区,对在风景名胜区内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受益的经营摊点、游览车船、旅游旅馆、休疗养单位等旅游、接待、服务单位,分别收取景区维护、摊位、交通管理、床位附加等风景资源保护费,所收费用专项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维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各地应当予以借鉴,进行推广。通过多渠道、多方面地筹措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资金,不断增强风景名胜区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
七、进一步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好风景名胜区同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业务协作,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发展。要按照《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地方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要在保护资源和遵守规划管理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和充分照顾风景名胜区内各经营单位的经济利益,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按照规划要求切实搞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