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1992)50号文件进一步
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通知
(1992年11月20日 建设部建城字第813号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2)50号文转发了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报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为了具体贯彻落实文件要求,把风景名胜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以适应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请各地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导下,宣传风景名胜区工作对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新闻媒介进行宣传,也可以开展以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为主题的各种展览、报告会等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全民族爱护风景名胜资源的良好意识。
二、各地要对风景名胜区进行一次贯彻国务院颁发的《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开展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的调查评价工作,总结经验,找出不足,结合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制定工作计划,推进风景名胜区工作向深入发展。
三、进一步加快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的步伐。要加强沿海、沿边以及交通条件较好地区的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工作,保持和提高风景资源的品位水平,改善接待服务条件,扩大游人容量,完善管理制度,适应风景名胜区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内陆省、自治区的风景名胜区的资源开发建设工作也要加快进行,抓紧抓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体制的建立健全工作。风景名胜区道路交通、水电通讯、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建设直接关系到风景区的面貌,应予以优先安排实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要积极改革,既要坚持保护国家风景名胜区资源,又要支持在风景名胜区外围以及在区内的旅游服务区域和副业经营区域兴办相关实业,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实行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增加对风景名胜区的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创造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
四、开展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达标活动,为逐步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管理达标活动积累经验。在开展风景名胜区卫生达标活动中,各地要注意做好本地区风景名胜区卫生达标管理自查工作,写出检查报告,为全国风景名胜区达标管理检查工作做好准备。同时要鼓励风景名胜区采取多种方式对游人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及游览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通过以上工作,努力使风景名胜区的景观风貌、环境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提高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