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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实现上述目标,城市园林绿化应依据下列发展序列,执行产业政策,并作为各项经济政策的导向目标:
  --重点发展公园、街道绿化和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绿化。
  --利用自然地貌、名胜古迹,搞好环境绿化和配套设施建设,提供人民游览休息。
  --发展植物园、动物园,搞好濒危物种异地保护、繁育、研究,搞好科普宣传教育。
  --开发区和新建市区坚持按规划标准建设绿地系统,在城镇周围、工业区周围、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按标准建设防护绿地。
  --新建住宅区和旧城改造,同步搞好绿化和建设配套公园。改善人民居住环境,为儿童和老年人提供休息和活动条件。
  --新建和扩建项目,按各类规划指标,同步建设好附属环境绿地。
  --发展园林绿化生产苗圃、花圃,实行科学育苗,培育优良品种,起行业引导作用。
  提倡结合城市近郊自然地貌,搞好绿化,广植树木,营造林地、林带,改善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改善城市生态。
  控制建筑物、假山等非生物设施比例过大的园林建设。
  坚决制止侵占城市绿地或占用规划绿地搞其它建设项目。
  详见附件。
  三、保障政策和实施措施
  (一)每个城市都要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土地,要严加控制,不允许随意新建构筑物、建筑物或改作它用。现有绿地不许任意侵占或改作它用。必须占用的须报上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提出修改规划,给予加倍补偿。
  通过行政立法和技术立法规定城市总体和各类用地园林绿化指标,各类功能区域的绿地率,作为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依据,促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现。各城市应根据不同的地理、历史、气候、人口条件和政治、经济地位制定具体的指标和实施步骤。
  (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要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对城市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园林绿化项目,特别是城市依托的自然环境绿化系统工程,经过充分论证后,报请各级计划部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根据《环境保护法》中“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的建设”的要求,在安排社会发展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计划时,充分考虑园林绿化在城市环境治理和建设中积极、有效的作用,将其摆在应有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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