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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1991年10月前竣工的房屋,也要组织房屋产权单位逐幢清查,督促其做出更新改造计划和限期更换老式淘汰产品或者劣质产品的计划,定期检查验收执行更新计划的情况,对不能按期完成计划者,按照《办法》规定处理。
  三、请各地于今年10月1日前将有关贯彻《办法》的情况,书面报告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并将附表同时填好报来)。我部将在今年10月中旬派检查组,分区分批检查各地对贯彻执行《办法》的情况和工作计划。

  附: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1992年4月17日 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质量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节约用水,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改造城市房屋卫生洁具的通知》(计资〔1987〕2391号)(简称《通知》,下同)和《印发“关于推广应用新型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规定”的通知》(计资〔1991〕1243号)(简称《规定》,下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通知》和《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产品生产、销售以及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新建房屋继续安装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通知淘汰的便器水箱和配件(以下简称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第四条 凡《通知》限定期限以前竣工的房屋,安装使用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批分期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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