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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4日)修改

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5月14日 建设部建城字第289号文发布)


  目前,房屋建筑中使用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基本上是结构落后,质量较差的老式产品,不仅耗水量大,噪音大,而且漏水严重。此外,劣质廉价产品冲击市场,施工安装不合理,维修不及时,使漏水的问题更为突出,极需切实加以解决。1987年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五个部委(局)颁发了《关于改造房屋卫生洁具的通知》(计资〔1987〕2391号)和1991年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个委、部(局)联合颁发了《关于推广应用新型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规定》的通知(计资〔1991〕1243号),对便器水箱和配件的生产产品换代,形成了年产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300万套(件)的生产能力。各地城建主管部门和节水机构努力推广新型节水便器水箱和配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大量被宣布淘汰的上导向、直落式排水结构的便器水箱和配件,还在生产和销售,致使房屋便器水箱漏水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为此,建设部为强化房屋建筑中便器水箱和配件应用的监督管理,发布了第十七号令《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1992年6月1日起实施。现就贯彻该《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中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便器水箱和配件应用的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和通知的精神,要把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应用的监督管理纳入城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和城市节约用水规划中。各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要制定工作计划,坚持不懈,一抓到底,抓出成果。
  二、要立即着手对1991年10月1日以后竣工和正在施工中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宾馆、旅社、机关、院校、工商企事业等公用房屋建筑内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屋中仍使用淘汰便器水箱配件的,由验收单位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在今年11月底前更换;尚未验收的房屋中,责令其立即更换。逾期不更换者,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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