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规定,建设部在制定本实施办法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不再层层制定城市燃气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落实办法的具体规划和措施,并报建设部备案。
附件: 城市燃气发展序列
一、城市燃气发展
1.重点支持方面
(1)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重点边境城市的燃气建设项目;
(2)重点环境保护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的燃气建设项目;
(3)资源条件较好城市的燃气建设项目;
(4)工矿余气利用的节能项目;
(5)新开发的天然气和增产的液化石油气供城市使用项目;
(6)支持国营大、中型燃气企业发挥骨干作用。
2.控制、禁止方面
(1)严格禁止不按城市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建设的燃气建设项目;
(2)禁止资源、供气、产品分配未落实的燃气建设项目;
(3)控制工业窑炉使用液化石油气。
二、基本建设
1.支持方面
(1)发展复热式焦炉的煤制气;
(2)发展以煤为原料的制气、发电、化工(供热)三联供制气工程;
(3)发展资源落实的天然气项目;
(4)发展中、小城市采用部分甲烷化对低热值煤气的增热项目;
(5)支持以低热值煤气顶替焦炉自用气的城市煤气工程;
(6)支持甲烷含量大于30%,使用期可达20年的矿井瓦斯利用项目;
(7)支持缺能地区重点城市的燃气建设工程;
(8)支持采用聚乙烯塑料煤气专用管发展中、低压管网的建设;
(9)发展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输配管网建设;
(10)支持采用微机技术实现气源厂、气网自动化控制的建设;
(11)支持确保高峰供气的储气设施的建设。
2.禁止方面
(1)禁止水煤气直接供应城市居民使用;
(2)禁止建设红旗、70型小焦炉;
(3)禁止不按照“三废”治理的原则而进行的建设项目;
(4)禁止管网设施超期服役,杜绝设备的跑、冒、滴、漏现象。
三、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