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建立、健全各省、市的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配合国家级燃气用具监督检测中心开展工作,全面负责燃气用具的质量检查和使用销售的安全工作。
四、实施措施
城市燃气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需要国家综合部门大力协同。各地政府要根据本办法提出的基本原则、发展序列、保障政策,落实实施的具体方式和工作计划,做好城市燃气发展工作。
1.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编制全国与地方城市燃气发展计划,指导各市建设城市燃气发展项目。城市燃气的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要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所需资金纳入国家和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各城市在新建住宅区、工业区、旅游点和旧城、道路改造以及建筑其它大型公共设施时,必须将城市燃气输配,供应服务需要的用地和站点设置列入,同步建设,并作为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以保证正常供气,发挥效益,就近服务。
3.各地政府要采取政策倾斜,多方扶持,充分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物资供应、财政补贴等多种手段,促进城市燃气企业的正常经营,确保其具有扩大再生产能力。
4.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行业指导。城市燃气企业要加强计划管理,搞好综合平衡,拟定可行的发展计划,确保安全,持续正常供气。所需资源应编制计划呈报资源分配部门统一平衡,纳入国家和各地政府的计划指标内,落实供应渠道,定点明确供销合同。
5.各地政府要结合当地人民生活水平和财政补贴能力,抓好燃气价格调整工作。可按照建设部(90)建综字第281号文发布的《城市公用事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和保本微利的原则,作为2000年达到的目标进行逐步调整,为城市燃气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有条件的城市可一步到位或实行高来高去的定价方法。
6.城市燃气企业要依据已颁发的法规、条例、规定,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安全、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安全和优质服务活动,为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生活提供保证。
7.由于我国城市燃气气源种类繁多,组分及燃烧要求不同,安全要求高,因此对城市燃气用具制造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凡投放市场的各类燃具,必须经检测,符合当地气源使用条件并得到当地城市燃气企业同意,建立具有产品维修及配件、备件能力的维修点后,方可销售使用。对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认证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8.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需要多形式、多层次培养人才和培训人员。设有燃气专业的高校,要随着技术发展,充实专业课程,加强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的相结合。各地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把职工岗位培训列为在职教育的重点。建设部要促进我国城市燃气企业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推进全行业的技术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