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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燃气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发展序列
  城市燃气发展序列是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在城市燃气行业中的具体化。
  城市燃气发展序列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城市的性质、地位、自然地理条件与资源条件,并与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环境污染程度相结合,决定其发展规模与建设程序,以与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相一致。
  城市燃气发展序列,应突出重点,明确支持方向和限制内容。序列包括城市燃气气源建设、城市输配管网及其配套设施、燃具的应用与其相关联的设备、用具生产方向。
  1.燃气气源建设
  重点支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风景旅游和重点环境保护城市的燃气建设,对沿海(边境)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和资源条件好的城市予以支持。
  重点支持四个酸雨污染区域的城市燃气建设。
  天然气产地附近的城市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经充分利用回收后,应优先拨给城市使用。
  各地可供城市使用的工矿可燃余气,应积极回收利用,或采用低热值燃气替代,并纳入城市燃气建设范围。
  缺能地区的重点城市,应适当调配煤种建设制气厂。或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调拨重油,建设燃油调峰制气厂。
  各地新建焦炉,要通过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落实焦炭供应方向。焦炉规模应实行大、中型化,提高装备水平。
  重点支持气源厂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采用现代化管理技术。
  重点支持现有气源厂的改造、挖潜,扩大供气能力的建设。
  2.城市输配管网及其配套设施
  重点支持符合城市燃气规划要求的管网建设。
  输配管网建设应与供气能力相适应并留有发展的余地。
  采用微机、自控的现代化先进测、控、调度技术。
  采用新型管材、管件、阀门,提高运行安全性和可靠性的示范小区建设。
  中压进楼及其配套设施的国产化研制及应用。
  3.燃气用具的应用
  燃气用具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燃气用具实行产品质量抽检及监督制度,严格控制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支持发展燃烧效率高,环境污染低,安全性能可靠,制造质量优良的燃气用具。
  对燃气用具销售实行行业归口管理,产品须经技术监督局认定的检测部门测试,符合标准要求及技术条件,鉴定通过后方能生产。
  加强燃气用具的售后服务工作,保证燃具的维修、调换和配件供应,以确保使用安全。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行产品监测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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