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目前我国气源紧张,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对燃气事业的性质、作用和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法规制度不够完善,建设资金不足以及燃气价格长期偏低,燃气企业普遍亏损,缺乏自我发展和更新改造的能力,因此严重影响了城市燃气的正常发展。
本办法就城市燃气提出实施国家当前产业政策的基本原则,并对城市燃气的发展、管理基本建设、技术进步等方面提出发展序列、保障政策及实施措施。
一、基本原则
1.城市燃气发展要贯彻多种气源、多种途径、因地制宜和合理利用能源的方针。各地要根据当地财力、物力和资源情况,遵照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治理城市环境污染的要求,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积极促进各地的城市燃气事业发展。
2.贯彻国家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提出的主要奋斗目标和基本指导方针,以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为导向,抓好城市燃气的行业管理,积极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提供外部条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
3.发展城市燃气要统一规划,纳入计划。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好燃气工程的建设,必须重视提高输配管网的建设质量和燃气用具的产品质量。要贯彻执行城市燃气发展技术政策,提高我国城市燃气的技术水平。工程设计要选择成熟合理的工艺路线,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条件的项目可引进成熟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技术和设备。
4.贯彻国家关于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充分利用城市区域内的冶金、煤炭和化工企业的焦炉气、化工弛放气向居民提供可燃气;认真执行调整能源合理利用的规定,对城市燃气的气源采取扶持政策,调整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的分配方向,减少上述气源的锅炉用量,提高这些优质燃料的利用效率;适当增加新开发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城市供应量,优先供应民用,改变城市燃料结构,加大气体燃料所占的比例。
5.对城市燃气发展中的投资、资源、价格等方面实行倾斜和扶持政策,确保城市燃气企业具有简单再生产和良性循环的基本条件,以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6.根据燃气易燃、易爆、有毒、安全要求高、技术性强、涉及面大的特点,城市燃气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坚持城市燃气以国营城市燃气企业为主,对其它企业、事业、部队、机关发展的供气单位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监督,以确保正常、安全供气。上述单位的建设、经营应经城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各地政府城市建设或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为地方燃气行业的主管机关。主管部门应负责制定城市燃气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城市燃气的发展工作,对城市燃气企业以及从事燃气产品生产厂实施监督和管理。做好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和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明确的部门分工规定,与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努力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正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