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措施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提出的基本原则、发展序列和保障政策,确定落实实施措施的具体办法,编制实施计划。
(一)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道路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职能。在各城市的行政管理方面,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由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也可实行分级负责,但必须保留一定的人、财、物调控权限,以加强城市道路的宏观管理。中小城市以集中管理为主。在组织道路建设和养护维修方面,应实行政、企,政、事分开机制。
(二)国家将尽早颁发《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各地应抓紧制定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范和实施办法,结合城建监察组织的设置和要求,因地制宜地设立市政工程监察执法队伍,使城市道路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三)各地应根据“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修订完善城市道路的路网规划、快速道路系统规划、自行车交通规划,以及生活区、商业区的道路规划。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协调好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各种管线的规划建设工作。
(四)在国家指导下逐步调整投资结构,开拓资金渠道。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的资金来源于:
1.城市维修建设税;
2.公用事业附加;
3.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4.自行车使用税;
5.中央及地方财政安排的城市道路工程资金;
6.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收入费用;
7.国内外贷款、集资、发行建设债券及有偿使用收益等。
(五)根据行业特点,以提高效益和工程质量为目标,组织专业化生产,提倡规模经营,严格资质审查,推行经济承包、目标管理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增强内部活动。确保企业自主权。
(六)各地应按城市道路等级和数量,统一制定道路养护维修计划和机械设备调配计划。养护维修事业单位按城市道路维修定额推行养护维修投资包干制。
(七)大中城市应按发展目标制定出“八五”科研计划和科学管理措施。加强管理技术的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八)完善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各地应在“八五”期间逐步设立完善的城市道路质量监督体制,执行统一的质量标准。国家应制定统一的道路建设、养护维修标准体系,编制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劳动定额和预算定额,制订道路建设、养护维修项目经济指标及考核实施办法。
(九)加强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