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根据考核和检查的结果,建设部考核的城市,按附表计分后排出得分的前十名城市;非建设部考核的城市,由各省、自治区按所辖地级市、县级市的数量:辖10个城市以下的推荐一名,11-20个城市推荐二名、21个城市以上的推荐三名参加评选,依据考核分数的高低分别排出地级市的前二十名和县级市的前三十名。这六十个城市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城市,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设若干单项奖,由建设部公开进行表彰。对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市及单位、个人应予以奖励,费用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七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评比从1992年开始。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统计考核项目表(略)
附件二:现场考核评比标准(略)
附件三: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统计考核项目解释与计算方法
1.自来水普及率
指城市非农业用水人口数与城市非农业人口数之比。计算公式:
自来水普及率=城市非农业用水人口数÷城市非农业人口数×100%
2.自备水源管理率
自备水源管理率=已纳入管理的井数÷应纳入管理的井数×100%
应纳入管理的井数和应计量井数,其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已纳入管理的井数,指已登记,实行计划管理、收费的井数。
3.计划用水率
指计划用水户用水总量与全市有效供水总量之比。计算公式:
计划用水率=计划用水总量÷有效供水总量×100%
4.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指工业重复利用水量与工业用水总量之比。计算公式: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工业用水总量×100%
工业用水总量=自来水供水量+自备水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
5.燃气气化率
指使用燃气的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数与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总数之比。计算公式:
燃气气化率=城市市区非农业用气人口数÷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总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