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3月13日 建设部建城字第132号文发布)
为了推动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持续、全面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容貌和环境质量,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改革开放,我部决定自今年起将会同国家环保局、全国爱卫会联合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检查,分项进行考核和评比。
现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城市政府应该集中力量搞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各地公用设施建设,进行环境的综合整治”的规定,为切实搞好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目的,是通过定量考核评比的办法,以综合整治为手段,推动地方政府从抓基础设施建设着手,持续、全面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容貌和环境质量,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的正常运转,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对外开放,提高城市人民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
第三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方针是: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群众参与、协同动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占主导地位,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主体。要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认真落实综合整治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范围是设市城市,其中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由建设部考核、检查、评比,其余城市由省、自治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检查评比,建设部可以抽查。考核分统计考核项目和现场考核项目两个部分,其项目名称说明和相应的计算及检查测定办法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和附件五。
第五条 凡通过现行统计年报可获得数据的统计考核项目,严格按统计年报数据汇总,各城市要在考核年四月底前将统计考核项目按附表填表计分后按部考核城市和省考核城市分别报部和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凡需要通过检查而测定数据的项目,由市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自查测定后汇总分别上报部或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每两年一次,按管辖分别由建设部和省、自治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于考核年的下半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