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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下铁道与轻轨交通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

  采用由列车自动控制(ATS)、列车自动防护(ATP)、列车自动运行(ATO)组成的列车自动控制系统(ATC),并相应建立通信网络以实现行车指挥和列车运行自动化,是保证高密度、安全行车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此系统的采用相应要增加工程造价、维护费用和技术管理的复杂程度,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与国力以及各地的具体情况,应慎重选定。可根据客运量和通过能力的要求,采用高、中、低不同标准档次的设备,并予留适当发展余地。
  第七条 建设地铁及轻轨的客流量标准
  城市是否发展快速轨道交通,以及建设地铁还是轻轨,决定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基本依据是客流量。在选建地铁和轻轨方面,要防止修建轻轨即可满足客运需要而建了地铁造成巨大浪费,或应修建地铁而建了轻轨造成最终不能解决交通问题的重大失误。为此规定:建设轻轨客流量标准为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流量超过1万人次;建设地铁客流量标准为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流量超过4万人次。
  第八条 地铁与轻轨的近、远期设计年限
  为保证地铁与轻轨不会在建成后短期内频繁改造或长期欠负荷运营,必须规定较合理的设计年限。同时鉴于客运量有逐步增长的客观规律,设计年限一般应分为近远两期,以节约工程初期投资。为此规定:轻轨设计年限近期为10年,远期为20年;地铁设计年限近期为10年,远期不少于25年(近年内设计的线路、如确实有困难可适当缩短远期设计年限)。
  设计年限按工程建成投入运营后起算。
  第九条 列车的行车密度与平均运行速度
  行车密度与平均运行速度的确定,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建设规模和配车数量。对建设投资、运输效率、运营效益均有重要的影响,也是地铁系统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客观反映。
  行车密度的提高可以依靠采用先进的列车自动控制系统,也可以依靠加强科学管理。参照国外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暂规定:地铁与轻轨远期行车密度不少于每小时30对;地铁列车平均运行速度一般不低于每小时35公里,轻轨列车平均运行速度为每小时25-35公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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