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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下铁道与轻轨交通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地下铁道
 与轻轨交通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1年11月23日 建设部建城字第785号文发布)


  为保证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避免由于管理失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失误,现将《关于地下铁道与轻轨交通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关于地下铁道与轻轨交通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地下铁道和轻轨交通设备的国产化奠定基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担负我国城市地下铁道和轻轨交通的所有建设和设计部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统一车辆型式
  (一)车辆是地铁与轻轨的主要设备,数量多、投资大。车辆的选型必须周密慎重,同时,既要考虑不同地区的客运需要,更须保证便于国内组织生产和保养维修,车辆类型应最大限度地力求统一。
  (二)地铁车辆全国采用两种类型
  甲型车--车体宽度2800毫米,车体长度19000毫米,车体高度(车顶至轨面)3515毫米;
  乙型车--车体宽度3000毫米,车体长度22000毫米,车体高度(车顶至轨面)3800毫米(设空调);
  (三)轻轨车辆全国采用统一型式:车体宽度为2600毫米的四轴、六轴、八轴车。
  第四条 地铁与轻轨的轨距
  鉴于我国地面铁路、有轨电车和建成的地下铁道均采用标准轨距(1435毫米),同时考虑车辆、设备运输便于与地面铁路过轨,因此,我国地铁与轻轨的轨距一律采用国家标准轨距1435毫米。
  第五条 电压
  地铁--系统直流标称电压为750V或1500V;
  轻轨--系统直流标称电压为750V(600V为非推荐值)。
  受电方式可根据城市环境条件和安全要求因地制宜采用。
  第六条 列车自动控制系统的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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