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地下铁道
与轻轨交通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1年11月23日 建设部建城字第785号文发布)
为保证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避免由于管理失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失误,现将《关于地下铁道与轻轨交通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关于地下铁道与轻轨交通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地下铁道和轻轨交通设备的国产化奠定基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担负我国城市地下铁道和轻轨交通的所有建设和设计部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统一车辆型式
(一)车辆是地铁与轻轨的主要设备,数量多、投资大。车辆的选型必须周密慎重,同时,既要考虑不同地区的客运需要,更须保证便于国内组织生产和保养维修,车辆类型应最大限度地力求统一。
(二)地铁车辆全国采用两种类型
甲型车--车体宽度2800毫米,车体长度19000毫米,车体高度(车顶至轨面)3515毫米;
乙型车--车体宽度3000毫米,车体长度22000毫米,车体高度(车顶至轨面)3800毫米(设空调);
(三)轻轨车辆全国采用统一型式:车体宽度为2600毫米的四轴、六轴、八轴车。
第四条 地铁与轻轨的轨距
鉴于我国地面铁路、有轨电车和建成的地下铁道均采用标准轨距(1435毫米),同时考虑车辆、设备运输便于与地面铁路过轨,因此,我国地铁与轻轨的轨距一律采用国家标准轨距1435毫米。
第五条 电压
地铁--系统直流标称电压为750V或1500V;
轻轨--系统直流标称电压为750V(600V为非推荐值)。
受电方式可根据城市环境条件和安全要求因地制宜采用。
第六条 列车自动控制系统的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