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上海市公用局请示解释
《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1年11月6日 建设部建法字第737号文发布)
上海市公用局:
你局关于请对《
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中的两个问题给予解释的请示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第8号令发布的《
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你局拟定了实施细则,其中有罚款的条款。我们认为:《办法》第十七条中“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城市客车保修单位,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停业整顿等处罚”的规定,虽未明确写上罚款的处罚,但“……等处罚”中可以有其他处罚,包括罚款。因此,该局拟定的实施细则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办法》并不冲突,同时,这一规定也是各地实施《办法》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必要的处罚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