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城市供水法制建设,用法律、法规调整企业行为和社会行为。加快制订《城市供水条例》,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已经颁布的和城市供水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4.各地政府要切实贯彻执行《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节水视同售水。同时要把节水设施的建设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大力节约用水。
5.根据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需要,有关大、中专院校要增设城市供水生产运行、经营管理专业课程,为全国供水企业培养生产、经营管理人才。
本办法颁发后,由建设部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各地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报建设部备案。
附件: 城市供水业发展目录
本目录为“城市供水业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中“发展序列”的具体化,以便在实施中掌握。
一、生产供应方面
重点支持:
1.发展城市公共供水;
2.单位自建蓄水设施,增加城市供水调蓄能力;
3.循环用水,一水多用;
4.有偿调用自建供水设施的富余供水能力;
5.公共水站进户,方便用户用水;
6.安装分户用表,促进节约用水;
7.制定和完善各类用水定额,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8.科学回灌养蓄地下水,控制城市地面下沉;
9.冷却水回收设施、污水处理回收设施的生产与应用。
限制与禁止条目:
1.限制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新建耗水量大的工业项目;
2.限制单位在城市供水区域内自建供水设施和自备井取水量;
3.禁止用户擅自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抽加压;
4.禁止单位自建供水设施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网相联接;
5.禁止用户擅自转售自来水;
6.禁止药剂系列中以铝灰为主原料的混凝剂。
二、基本建设方面:
重点支持:
1.增加城市社会公共供水的固定资产投资;
2.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
3.特大城市的日供水能力与最高日需水量的供需比值,应达到1.15-1.20。
大中城市的日供水能力与最高日需水量的供需比值,应达到1.2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