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城市公共供水的扩大再生产实行投资倾斜政策,在坚持国家和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为主的基础上,采取自愿集资、利用国外贷款、建立地方供水基金以及自我积累等方式,多层次多渠道筹集供水建设资金,发展供水事业。各地区、各部门在安排计划时,要下决心把城市供水设施建设需要的资金安排好,把城市供水问题解决好。
(三)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更新改造项目的实施,各地要采取措施保证供水企业折旧金的足额提取,尽快改变供水设施严重老化的局面。对那些经济效益较好、折旧提足的供水企业要适当提高折旧率。
(四)对城市公共供水的水价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工商企事业用水合理计价的政策。
(五)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确保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创造条件,实施城市供水的行业统一管理。
(六)为鼓励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政府审定留给公共供水企业的留利或政策性补贴,要能解决企业生产所需“填平补齐”项目和劳保、福利等项开支。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七)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条例》,对城市供水、节水工程项目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缴纳所得税、能交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确有困难的,应按规定报请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批准减免。
四、实施措施
城市供水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需要国家综合部门大力协同。各地政府要根据本办法提出的城市供水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序列和保障政策,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统调各有关方面,集中资金并制定实施的具体方式和工作计划,予以贯彻落实。
1.城市供水的扩大再生产和更新改造项目要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所需资金纳入国家和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城市在规划旧城区改造、新建工业区或居民小区及其他大型公共设施时,必须考虑供水及其所必须配置的维修服务场所的建设与改造,以便保证供水,发挥效益,就近服务,方便用户。
2.各地政府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不同方式,充分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物资供应、财政等多种手段,给城市供水企业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
在制定水价时要按照财政部同意、建设部以(90)建综字第281号文发布的《城市公用事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和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国家物价局以统工字(1990)307号文发布的《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的原则执行。地方政府应考虑逐步调整水价,为城市供水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机制。并逐步推行根据水量累进式价格体系,促进城市节水。
动力费占据水费成本三分之一以上,在动力费涨价时,应将其全部统盘考虑在水费之中,来调整水价或经当地政府允许免缴动力涨价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