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顺体制,加强管理,发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环卫管理职能要统一归建设口,地方环卫管理机构的设置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环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社会监督,并按专业化生产原则组织环卫作业。
特大城市、大城市在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下,实行分级管理,但应适当保留一定的人、财、物制约调控权限,以加强宏观管理。中、小城市以相对集中管理为主。
(二)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制定和完善环卫专业规划,并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统一规划和安排好垃圾、粪便处理场(厂)、转运站、码头、公共厕所、停车场及环卫后方基地、工作场所。各地区在旧城区改造、新建工业区、住宅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城市其它大型公共设施建设时,要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足环卫设施,所需建设资金要列入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
为了环卫专业规划的切实实施,还应编制分年实施计划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搞好物资、资金综合平衡,保证逐年投资建设。环卫设施要坚持与主体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使用。
(三)制定环卫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环卫管理应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国家将尽早颁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地方应抓紧制定环卫管理、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置和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细则,使各级环卫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还应设立相应的环卫专业监察队伍,并制定各类环卫规范、规章及技术标准,使环卫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四)实行许可证制定。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经营城市垃圾、粪便收集、清运、处理、处置等进行资质审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推行垃圾分类收集,鼓励、支持垃圾回收和综合利用。
(五)加强环卫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整体环卫意识。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和文教卫生部门应把普及环卫知识列入宣传、教育计划、作为一项经济性任务组织实施。教育部门应按大、中、小学不同层次开设不同内容的环卫教育课程或讲座。
有关高等院校要开设城市环卫相关专业。有条件的大城市应根据需要,设立培养环卫管理、技术人才的专门学校。
(六)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和目标管理。根据环卫业的技术经济特点,按照产业发展序列,组织环卫专业化生产,发展规模经营,生产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制定各项劳动定额和物资消耗定额,推行经济承包,建立经济考核制度,强化事业经营管理,增强内部活力,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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