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采取有利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经济政策,落实资金渠道,用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有条件实行污水集中控制的城市,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中用于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资金,应有相应部分用于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另外,环保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征收排污水费,其中应有相应部分用于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并积极争取国外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的优惠贷款和赠款,进一步扩大城市水环境治理的资金来源。建成的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工程实行有偿服务。
三、统筹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的几项措施
1.凡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规划区内,排放污、废水的企事业单位和统建的居民生活小区,其排放污废水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的,均应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和集中统一处理。排污单位可把原计划自行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基建投资作为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资金,按当时的建筑造价将基建费交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统筹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经过批准正在建设污水生化处理设施的单位可以除外,但其外排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地方排放标准,并尽可能自行排入天然水体。
2.现有排污单位,按规定应进行污水处理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或已建成的污水治理设施因处理能力不足或长期不能达标,需改由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时,应交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费,其所需费用可从相应费用中支付。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增加的排污水量,需由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集中处理时,交纳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费,纳入该项目的投资计划。
3.排污单位所排出的污水中如含有重金属、难于生化降解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时,必须进行预处理。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方准排入城市公共排水管道,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公共排水管道的污水,还必须符合城市公共排水管道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同时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及有关规定交纳超标准排污水费。
4.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的计算标准,可根据排污水量、水质和设计概算等因素,由城建、环保部门及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