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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

建设部 国家环保局关于印发
 《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1年8月23日 建设部
 国家环保局以建城字第594号文发布)


  现将《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是城市水污染防治的骨干工程。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是改善城市水环境的当务之急,且已经具备基本条件。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中有关把大中城市排水、治理污染列为国家重点支持的基本建设产业之一的决定,尽快扭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设施落后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被动局面,并在本世纪末达到城市工业废水处理率84%、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20%、城市排水管道服务面积普及率70%的规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明确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水环境治理的骨干工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工作作为重点职责,加强领导,积极推进水污染的集中控制,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水污染防治能力。由市主管领导牵头,组织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计划、规划和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建设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
  各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的建设,环保和城建部门应密切合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本着点源治理与集中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规划。原则上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工业污染源治理和排出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城建部门负责组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和设施运行的管理及对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环保部门做好工程建设计划和技术方案审查及资金筹措等工作。
  二、疏通、拓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资金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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