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的通知
(1991年8月12日 建设部建城字第553号文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城市客运市场的管理,进一步纠正出租汽车行业的不正之风,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1988〕建城字第35号文)第
四条(二)款和第
八条(四)款的规定,我部决定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营运证制度。统一证件从颁发之日起实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营运证是为了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个体出租汽车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客运行业的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统一的营运证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字样,有利于社会监督,也有利于各城市客管部门对外地出租车辆的管理,保护广大乘客的利益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