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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通知
 (1991年1月7日 建设部建城字第14号文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现对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通知如下:
  1.建设部作为水资源的管理部门,从政府职能分工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和明确,“归口管理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它与水利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统筹城乡水资源,并归口管理农村水利、牧区水利及乡、镇供水”;地矿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是相互结合,相互补充,形成一个完善的管理机制,具体地体现了“水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地下水就是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是“水法”的根本目的,又是管理内容的概括。
  2.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组织部分,它同城市的水资源保护,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再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以及地面沉降控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管理体系。据统计,全国近300个城市以地下水作为城市供水的主要供水水源,长期以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直对在城市打井取水实施着有效的管理,并建立和积累了数十年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档案。各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资源管理的分工,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城乡水资源统筹规划,认真搞好城市规划区的地下水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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