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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29日 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30日 建设部令第2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 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 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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