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1年1月24日建设部建人字第44号文发布)
国务院在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八九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中指出:深化企业内部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措施是“建立健全劳动定额,层层明确权力和责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又进一步指出:“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必须克服‘以包代管’的现象,下大力量健全和完善从定额管理、……到经济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和规章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指示精神,适应深化改革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需要,现就加强建设行业劳动定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劳动定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劳动定额是国家重要的技术经济法规之一,是合理组织生产、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编制预算定额、反映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评价企业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加强劳动定额管理,不仅是强化企业管理、降低劳动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当前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克服分配不公、抑制工资基金膨胀的有效措施。因此,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劳动定额工作的重要作用,把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决克服一些单位不执行劳动定额或执行不严、以及用预算定额代替劳动定额等“以包代管”、放松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的现象。
二、加强对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劳动定额工作的宏观管理,使劳动定额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标准化的轨道,建设部已成立“建设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审定工作;并明确部人事劳资司归口管理和指导建设行业的劳动工资和劳动定额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劳动定额工作的领导,建立或明确负责劳动定额行政管理的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劳动客额的编制修订、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相应建立建设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报部备案。
劳动定额管理机构的经费,目前各地已经明确来源的,仍按现行办法执行;没有明确的,可在施工管理费中支付。现行建筑安装和市政园林仿古工程施工管理费中已包括定额测定费,即劳动定额标准及劳动定额编制、管理费。各部门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与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协商,具体确定收取办法和比例,收取的定额测定费。抵顶中央及地方财政拨付的有关用于劳动定额管理方面的经费。
三、深化劳动定额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