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和积极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1992年1月25日 建设部建建字第39号文发布)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建设部根据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结合建筑市场的状况,发出了《关于整顿建设市场的通知》,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各地政府的领导下,全国相继开展了建筑市场整顿工作。经过三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效。违法违纪行为有所收敛,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工程招标投标制的推行也有较大发展,合同意识增强,履约率提高。目前,建筑市场正朝着公正交易、平等竞争和严格监督管理的方向发展。
一九九一年九月,中央工作会议提出,治理整顿任务已基本完成。因此,建设领域自一九九二年起,除少数地区整顿和案件查处工作尚需继续进行外,都要在巩固整顿成果的基础上,逐步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继续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和依法监督管理的轨道上来,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根据上述要求,一九九二年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目前,一些地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设置比较分散,有的在监督管理上还存在漏洞。希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着适当集中的原则,在征得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对机构进行适当调整,理顺关系。暂时还不能做出调整的地区、城市,要先理顺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以避免职能上的重叠和管理上的漏洞,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应当亲自研究和抓好这项工作,争取一九九二年在这方面能有一个实质性的进展,为进一步发展和管好建筑市场提供保障。
二、抓紧建筑市场管理的立法与普法教育。一九九一年,建设部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并印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九九二年《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两个规章也将出台。尽管如此,完整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尚未形成,一些重要的环节,如对建设单位的资质管理,标底编制和审查等,缺少相应的法规约束,已颁布的管理法规也不够完善,有的还缺乏实施细则等等。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在今年内组织必要的力量,对这几年来建筑市场整顿与管理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在此基础上,对市场管理、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缺少的规章、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补充;对已经颁布的法规、办法等,要根据执行的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