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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三)由国外负责总承包或设计、施工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设计奖或甲级设计单位的优秀设计奖,并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质工程奖。
  第八条 申报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国家颁布的工程质量标准验评工程质量。如是一个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其中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80%以上(主要单位工程必须优良,下同);申报二等奖的项目,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60%以上;申报三等奖的项目,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应达到50%以上。
  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地方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评定。
  第九条 申报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期(不少于半年)。竣工验收至申报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 申报及初评

  第十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的申请单位应是承担工程主体(主要)部分施工的企业(超过两个以上的,以承担工程量多的为主)。住宅小区的申请单位应是负责该小区建设的房屋开发公司。参与工程建设的其它单位填在申报表中。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要认真填写申报表(附后),并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证书(奖状),以及能反映工程主要部位质量的录相带(不少于20分钟)和照片(不少于15张)。
  第十二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第十三条 建设监理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优质工程评审组。其主要工作是: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质量检验,听取设计、施工单位汇报,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写出初评报告。
  第十四条 凡申报并经评审过的项目,不论是否获奖,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章 奖励及其它

  第十五条 获建设部优质工程奖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由建设部授予奖杯,对参与建设的其它施工、设计及建设单位,将授于奖状。
  第十六条 获奖单位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优质工程标志,注明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获奖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在创优中做出贡献的职工,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申报表(略)

  附件二:   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为鼓励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7)1231号文和《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特点,制定本评审细则。 
  一、申报质量管理奖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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