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管理决策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发扬民主,团结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一道工作。
(四)对新技术有敏锐的接受能力,有推动科技进步的开拓与实干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章 总工程师的职责
第七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科技进步方针、技术政策和法规,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积极推进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产品)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使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根据国家技术政策和国内、外技术市场预测,负责组织编制本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规划与计划,并在经理(厂长)批准后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法。组织国内科技成果的转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定重大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审批基层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文件。
第十条 协助经理(厂长)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组织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强化质量监督,负责解决工程质量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一条 负责企业生产技术工作,组织编制和管理企业的施工技术规章、制度。负责审定和管理工法、工艺和技术标准及装备改进工作,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关键技术。
第十二条 负责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主管科技情报、技术信息、技术档案、技术保密、计量、标准化、专利等工作,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依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主持技术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主管科技外事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企业内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事项。
第十四条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负责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的技术工作。
第十五条 经理(厂长)授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