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施工企业建立的建筑劳务基地,同时要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选择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市)作为建筑劳务基地时,必须同时征得基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工作作为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相应的管理职能,制定建筑劳务队伍的年度使用计划,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统一归口管理本地区建筑劳务队伍的输出与引进,承担辖区内建筑劳务基地的审批,指导建筑劳务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条 对接纳建筑劳务量较大的大中城市,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建筑劳务管理职能,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使用计划内,负责外地建筑劳务进城的审批工作,并监督与管理建筑劳务供需双方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 经批准确定为建筑劳务基地的县(市),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县(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健全管理网络,并切实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开发本基地的建筑劳务资源,确定队伍的专业发展方向;
  (二)负责本地建筑劳务的技术培训,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
  (三)负责本地建筑劳务的输出、管理与回归;
  (四)对派出队伍实行跟踪管理;
  (五)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外出人员的有关后方服务。
  国家建筑劳务基地除具备上述管理职能外,在国家的重点指导下,优先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筑劳务队伍组织结构的调整以及向专业化方向转化的试点;
  (二)施工新技术、操作新工艺的开发与应用试点;
  (三)贫困地区建筑劳务基地综合发展试点;
  (四)国际工程承包劳务人员选派与资质认证工作。
  第九条 建筑劳务基地对外出从事各种建筑劳务合作的乡镇施工队伍实行有组织的统一输出。由基地与接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基地劳务输出企业对外签订合同,进行合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建筑劳务基地的队伍跨省进入城市同施工企业进行建筑劳务合作,由基地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外出施工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建筑劳务基地的输出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外派队伍和人员的管理,信守合同,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优选和组织劳务人员,确保派出人员的稳定与技术素质,不得擅自变更注册人员,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