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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五条 扩大主营范围,主要依据企业的实践业绩,必须是独立承包过本专业资质标准要求完成的代表工程。扩大施工兼营范围应以不影响主营资质为原则,具体条件是:
  (一)没有兼营专业工程实践的企业,必须具有与兼营内容相应的施工组织能力、队伍、设备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资质等级标准核定其兼营范围。
  (二)具有兼营专业工程实践的企业,主要根据其工程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素质和专业施工机具,按资质等级标准核定其兼营范围。
  第二十六条 缩小施工营业范围的依据:
  企业无主营代表工程的,其主营范围要有限制;企业兼营,既无兼营代表工程又无与所兼营范围内容相应的施工组织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的,其兼营应予取消。

第五章 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凡通过资质审查并领取了由建设部统一制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的企业,均为受检企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年度检查机关即为其资质审批机关。其中,一级企业按隶属关系委托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年检。
  第二十九条 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5月。
  第三十条 年度检查工作主要围绕《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手册》内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企业按规定的年度检查时间向其资质检查机关提交《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或《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副本)、《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手册》及与《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手册》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资质标准规定必须持证上岗人员名单及岗位合格证书。
  (二)检查机关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应对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分别记录在《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手册》的<复查记录>栏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或《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并加盖公章。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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