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一日发出《关于恢复国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费的通知》,规定:将国营施工企业计划利润7%中划出3%,作为国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费的专用基金使用。自1991年7月1日起完成的建安工作量按本通知执行。
天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发出《转发市建委、体改委<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改革试验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进行改革试验的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能力,独立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允许试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合作承包的谈判、签约等事项,或委托对外窗口代理。试验企业在确保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可按施工产值的千分之二至三提取业务活动费,从工程成本中列支。可以从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中提取0.5-1%的技术开发费,专门用于技术开发的项目。施工生产性固定资产可在国家现行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缩短30%;大修理基金年提取额不足折旧基金60%的,可以补足到60%。对试验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建设银行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核定定额内流动资金需要量,并按规定给予定额流动资金贷款。企业应上交的能源交通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财税部门优先给予减免照顾。积极支持试验企业进行工程总承包,总承包内容包括工程工艺设计除外的勘察设计、材料设备定货、施工前期准备、工程施工、竣工试投产等工作;总承包管理费按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的1-3%计取,在批准概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内列支(技措项目在不可预见费内列支);总承包项目的投资节余和项目试投产利润,按6:2:2的比例,由国家、总承包试验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分成。
山西
山西省建设厅、计委、财政厅、税务局、建行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联合发了《山西省建筑业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规定:国营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可从完成建安工作量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的技术开发费,并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从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的五年内,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可从其完成建安工作量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计入成本。
辽宁
辽宁省建委、建行、财政厅一九九一年七月三日发出《关于施工企业的计划利润和技术装备费问题的通知》,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恢复技术装备费,调整计划利润率,市级以上施工企业技术装备费为3%,计划利润为4%;县(区)级施工企业技术装备费为2%,计划利润为3%。技术装备费作为企业专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