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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市搞好大中型施工企业的政策措施

建设部关于印发《部分省市搞好国营大中型
 施工企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1992年3月24日 建设部建施字第154号文发布)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特别是中央工作会议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精神,结合建筑业的实际,研究制定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搞活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的政策措施;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施工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加快了这方面的工作步伐。为了交流这方面的情况,现将部分省市已经出台的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特别是改善企业外部条件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予以印发。
  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精神,进一步加大施工企业各项改革的份量,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使搞好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尽快出台,并落到实处。

  附:   部分省市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的政策措施

  上海
 
 上海市建委、财政局、建行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一日联合颁发了《上海市国营施工企业技术进步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建立国营施工企业技术进步基金。企业技术进步基金由技术开发费和技术装备费两部分组成。技术开发费按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不超过0.75%提取,当年亏损企业可以暂不计提;技术装备费由现行的7%计划利润中划出3%计提。单列的技术装备费不列入竞争性费用。技术进步基金暂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上海市建委1991年9月17日发出《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工程预算定额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工程预算定额工资标准,建筑工程(八五定额)以定额直接费为基础增加12.07%;安装工程(八五定额)以定额人工费为基础增加65%;市政工程(八一定额)以定额直接费为基础增加17.08%。本次调整所增加的“人工提高费”视作定额直接费,可计取施工管理费、各项独立费及税金,可报工作量。
  上海市建委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发出《关于同意实施<改进对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招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项目批准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投标必须在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中进行,提高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下浮率,暂以+3%---3%为投标报价的有效标范围。标底编制和标底审核,实行全民集体一个标底,两种费率、两个总价的做法。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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