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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补充规定

  教学人员参加工程勘察设计实践活动的持续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并以承担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全过程为主。参加实践活动期间,原则上应从事教学活动。
  高等院校建立的设计单位,其在编骨干力量的配备,一般应与该院校相关专业的水平相适应。
  四、对专门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和文物建筑修复设计等单位,以及科研单位结合生产实践而从事某一专项工程设计的单位,按建设部批准的有关标准颁发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其中:甲级证书经分管专业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初审,由我部颁发;乙级(及以下)证书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以下同)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颁发。
  《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分为长期和一次性的两种。一次性的《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只对承担指定的一个工程项目的设计有效。
  获得《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如符合建设〔1991〕408号文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申请《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
  五、建立开放竞争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各部各地不能搞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
  持甲、乙级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行业、等级的勘察设计任务。但在承接到具体工程项目之后,须到项目所在地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个别行业的丙、丁级单位,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跨地区承担本系统任务的,按有关行业资格分级标准规定的条款执行。
  六、建筑方案设计不受单位资格等级限制,各级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以参加建筑方案设计工作。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仍应由持相应行业、等级证书的单位承担。
  七、根据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状况,本次换证各级勘察设计单位和升级面控制在本级别的10%以内(包括新成立的单位)。其中:甲级由建设部控制;乙级(不含甲级单位申请跨行业乙级)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宏观控制单位的个数,在控制数量范围内,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省级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并颁发建设部统一盖章的证书;丙、丁级仍由地方省级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个别边远省区、经建设部同意,可以不成立资格审定委员会,由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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