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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补充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15日 建设部建设字第528号文发布)


  一九九一年,我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1991〕504),各部门各地区认为有利于加强勘察设计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根据中央加快改革开放的精神,我们拟定了《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九九一年我部颁发了建设〔1991〕504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央加快改革开放的精神,结合当前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计划单列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管理力量较强,机构健全的,可以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享有与省级相同的资格管理权限。除此之外,资格管理仍应坚持“两级审批,两级管理”,不能层层下放。
  二、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含大专院校的离退休教师),具有与其职称相适应的工程设计实践经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原单位出具证明,应聘并固定在一个设计单位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其职称可以作为该单位的认证资格。
  甲、乙级工程设计单位,把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组织起来,成立下属集体设计事务所,并负技术经济责任,这类事务所可以不再申请设计证书,而使用该设计单位相应的证书。
  成立以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为主、独立的工程设计单位,仍应按有关资格认证条件和分级标准申请审批,一般应挂靠在相应的设计单位。如不挂靠的,其技术骨干须配备30%以上的中青年。
  三、高等院校相关学科的教学人员,可以参加工程勘察设计实践,但须在本院校具有相关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内进行,其比例应控制在该勘察设计单位固定在编技术人员的30%以内,并应纳入勘察设计单位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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