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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岩土工程任务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单位
 承担岩土工程任务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3月28日 建设部建设字第167号文发布)


  现将《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岩土工程任务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部设计管理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   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岩土工程任务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使工程勘察单位有计划地承担岩土工程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岩土工程是以土力学、岩体力学、工程地质学和基础工程学为基本理论,结合各类建筑工程的特点和要求,解决和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岩体或土体有关的各种工程技术问题,它隶属于土木工程学科。
  第三条 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岩土工程任务,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能力,承担岩土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岩土工程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岩土工程勘察:按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的岩土勘探、工程试验、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提出岩土工程的评价、设计方案和施工要点等内容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二)岩土工程设计:各类地基基础设计、桩基设计、深基坑支挡设计、基坑降水设计、地下防渗设计、地基抗震设计、边坡及支档设计、滑坡整治设计、各类地基处理和加固设计等。
  (三)岩土工程治理:建(构)筑物的地基处理、边坡锚固、围岩喷锚、岸边防护等。
  (四)岩土工程监测: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地基回弹观测、边坡和滑坡体的位移观测、地下工程的围岩应力及变形监测、地下水动态观测等。
  (五)岩土工程监理:对岩土工程治理进行监督检查,控制施工质量,及时解决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
  第四条 承担岩土工程任务的工程勘察单位,必须具有较高的岩土工程设计及实施的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有熟悉岩土工程的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具有较好的技术装备和测试手段。现阶段持有甲、乙级工程勘察证书的单位(含勘察设计合一单位),经过有关资格审查批准后方可承担岩土工程任务。持有丙、丁级工程勘察证书的单位,暂不承担岩土工程任务(只承担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任务)。 
  第五条 工程勘察单位承接岩土工程任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并参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同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签定协议或合同,明确规定其工作内容和建设要求,以及双方的责任、权益和奖罚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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