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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业余设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关于业余设计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1年4月19日 建设部建法字第249号文发)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要求解释“业余设计”有关政策规定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业余兼职和业余设计的涵义。建设部、财政部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业余兼职有关问题的规定》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涉及人身安全和重大技术、经济责任,不属于业余兼职范围”。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分别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在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利用业余时间搞些业余设计”,“任何个人都不准私自搞业余设计”。据此,对于合法业余设计的认定应当把握三点:(1)勘察设计单位只有在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的前提下,才能组织业余设计;(2)业余设计必须有组织地进行,任何个人都不准私下搞业余设计;(3)组织业余设计必须是在业余时间。
  二、关于业余设计收入的分配问题。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指出,“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的收入,百分之八十纳入单位的正常收入,百分之二十由单位统筹安排分配给职工个人;直接参加业余设计的人员个人所得每人每月在三十元以内的免征奖金税,超过三十元的部分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对于纳入单位正常收入部分的列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三年发布的《关于<基本建设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关于严禁将勘察设计收费转为科技咨询费或其他费用分给个人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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