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质量审查问题的通知
(1991年2月2日 建设部建设字第64号文发布)
为了严格建筑工程设计审批制度,克服当前设计审批中的某些混乱现象,现做如下通知: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审批制度,初步设计由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批准,施工图设计由设计单位自行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编制设计施工图,并对施工图质量负责。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变动施工图设计。
二、各设计单位要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努力提高设计人员素质。各级建筑设计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甲级建筑设计院,对丙、丁级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以促进设计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其它机构不再对设计施工图质量进行监督。
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城设字393号《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质量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