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建材市场监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8]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
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地震灾区市场秩序的通知》。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大建材市场监管力度,积极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现根据《通知》精神,就加强建材市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强建材市场监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当前,抗震救灾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加强建材市场监管,确保建材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灾区人民群众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的迫切需要。为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个统一”的要求,充分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建材市场监管的重大意义,把加大建材市场监管力度作为支持灾区重建,杜绝安全隐患,为灾区排忧解难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好建材市场秩序,为灾区全面恢复重建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监管任务
要以灾区重建必需的钢材、水泥、木材和重要装饰材料等建材和建材交易市场为重点,严把建材质量关,重点查处下列10种行为:无证无照或超范围生产经营建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材;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地条钢”及其制品;销售包装标志不全、标号与质量不符、强度等指标不合格的水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或仿冒他人建材产品商标;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