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研究内容不全面,例如未结合药品特点,对反映和控制药品质量的主要质控项目(如有关物质等)进行研究,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
2.主要质控项目方法不合理、不可行,或方法学验证不充分,例如与具体品种相关的检测方法研究未参考相关指导原则如《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以及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进行详细的方法学验证,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
3.多组分或纯度较低的注射剂,未进行必要的质量对比研究,无法判断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致性的;注射剂及供注射用的原料药未进行必要的有关物质对比研究,不能说明杂质安全性的;注册分类6的缓控释等特殊制剂未进行必要的释放度对比研究,无法判断与已上市产品一致性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
4.研究结果显示药品的质量低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品)质量的。
五、质量标准项目的全面性、检测方法的科学性、限度的合理性(重点是溶出度/释放度、有关物质及含量测定等项目的方法选择和限度确定)
质量标准的建立应符合《化学药物质量标准建立的规范化过程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主要质量指标限度的确定应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例如有关物质限度的确定应符合《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以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均一性。
应根据产品工艺特点和安全性信息,在质量标准中建立相应的质控项目和限度。尽量采用国内外公认的检测方法,并进行方法适用性验证;对于新建检测方法,应进行严格的方法学验证,限度设定应有依据。
六、稳定性研究内容、考察指标的全面性,主要指标检查方法的可行性,样品规模、考察时间的合理性
稳定性研究应符合《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的研究资料应包括具体数据和相关图谱。与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一般应为原发厂产品)相比稳定性应相当或更好。
对于未按照该指导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1.样品的批次和规模、包装等不符合指导原则要求,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
2.主要质量指标不全面或检测方法不科学、考察时间点过少,试验结果不能评价或不能真实反映药品稳定性的;
3.研究结果显示药品的稳定性不如已上市产品或原剂型产品,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
七、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全面性、试验设计的合理性和结果的可靠性
化学药物注册分类5、6的安全性试验内容主要是特殊安全性试验。特殊安全性试验包括局部刺激性试验、过敏性试验和溶血性试验,用于评价药物经非口服途径使用,对用药局部产生的毒性(如刺激性和过敏性等)和/或对全身产生的毒性(如过敏性和溶血性等)。也应关注辅料和杂质等带来的安全性问题。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局部用药除按所属注册分类及项目报送相应资料外,应当报送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必要时应当进行局部吸收试验。对于注射制剂,应完成刺激性试验、过敏性试验和溶血性试验;对局部用药则需要根据用药部位完成刺激性试验和/或过敏试验,以评价产品的特殊安全性。相关制剂应参照已经颁布的《化学药物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相应的研究并提供包括试验方法、过程以及病理照片等在内的详细的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