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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按照《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方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技术标准》、《多组分生化药技术标准》、《中药质量标准不明确的判定标准及处理原则》、《含濒危药材中药品种处理原则》和《化学药品研究资料及图谱真实性问题判定标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2.多组分生化药技术标准
  3.中药质量标准不明确的判定标准及处理原则
  4.含濒危药材中药品种处理原则
  5.化学药品研究资料及图谱真实性问题判定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1:
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
  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
  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
  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药品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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